序言

贵州工贸职业学院是2015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被誉为“百鸟之都、阳光之城”的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坐落在“高原明珠”草海北岸。校园占地面积800余亩,建筑面积25.17万平方米。

学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学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托辰林教育的集团化办学优势,确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特色兴校”发展战略,贯彻“三元育人”(健全人格、复合知识、实践能力)、“理念+工具+制度”的校本理念,实施“双养工程”(教师养德修为、学生养成教育)、“OKR管理”,开展抓规范、抓特色、抓成果、抓“两服务”的“四抓”工作范式,不断推进内涵建设、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形成了具有贵工贸鲜明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工、贸为主、多专业协调发展,以实践教学为重心,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路径,以实验实训和职场实训为平台,理实一体、课证与产学研用相结合,AI技术赋能,“双师型”教师教学,培养较强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具有时代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依规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贵州工贸职业学院,简称“贵工贸”,英文译名:Gui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Trade,英文缩写:GVCIT,网址:https://www.gzgmzyxy.cn/学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777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校的宗旨: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探索新型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方法,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学校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践行“两个维护”,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学校党组织对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监督意见。

第六条 学校由贵州西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学校开办资金叁亿元人民币,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教育厅,登记注册单位为贵州省民政厅。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要求取得任何回报,学校的办学收益用于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办学定位:以工科和管理类专业并重、多专业协调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民办职业教育专科院校。

业务范围: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

第十一条办学层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3年。

第十 学校坚持“健全人格+复合知识+实践能力”的办学理念,探索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专科职业院校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方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掌握本科职业教育规律与特征。将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理念渗透到决策、管理、育人、服务等各方面,落实到制度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环节。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到2025年,全日制专科在校生规模保持在8000人左右。

第十四条 学校以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原则,以助力区域乡村振兴为宗旨,围绕“新能源装备”“智能制造”“现代商务”“护理与健康”“民族高雅艺术”五大领域,开设了光伏工程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电子商务、健康管理、艺术设计、社会体育等31个常设专业,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的需求,适时增设和调整专业设置,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理事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党委监督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管理体制上,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校长均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不干涉监督机构、党委书记、校长等依法履职。

十六校理事会由5以上单数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党委书记自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后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经决策机构聘任后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一个旨在建立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并制定学校发展的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2/3以上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会下设理事长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

学校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1.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3.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8.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9.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理事会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2.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3.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侵占、挪用学院资产;

5.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

7.向教职工宣传、解释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理事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十九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节 事长

二十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强化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2.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推动校内与外部的合作与交流;

5.执行理事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6.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7.定期审阅学校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8.指导学校的决策实施以及重大业务活动;

9.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其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监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监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财务、资产、人事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兼任、担任。监事会负责人列席学校各重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学校理事长、理事会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中共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毕节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2.参与讨论和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3.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

4.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5.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6.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检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的监督;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8.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积极培养和吸收优秀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入党,做好党的发展工作;

9.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

10.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 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

11.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1.全面主持党委工作,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3.抓好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4.密切与校长联系,积极支持行政开展工作,对教学、学生、行政、后勤管理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5.积极发挥群众组织作用,保证教职工民主权利;

6.负责召集党委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班子的团结;

7.加强班子建设及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8.重视理论建设,坚持党委的“理论”学习制度,抓好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


第五节 校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与日常管理。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聘任的校长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长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决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方面的重大事项,拟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审定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奖惩及福利待遇等事项;

4.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财务总监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6.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7.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8.行使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

2.拥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3.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具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在充分听取与会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有关事项。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理事会、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理事会、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4.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9.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妥善解决教职工养老和医疗等问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关心教职工工作及生活,维护学校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审议学校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章程的修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妇女工作联合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发展规律或需要设立二级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2.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3.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4.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5.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6.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7.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组织。

二级学院党组织根据《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开展工作,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专业负责人若干。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五十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决策的最高机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学院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会议议事规则和范围、参会人员由学校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编制教学计划,选用和编著教材;与相关学校、企业联合办学;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创先争优,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科研最高评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与职责是:

1.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长及学校各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2.学校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3.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主要有:对学校的发展方案提出意见;审议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对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学术单位、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实验实训基地等事宜进行评估;评定教学、科研成果;授予资格认证等提供意见;对其他有关教学、科研事宜提供意见和建议;履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材委员会,旨在加强学校教材统筹管理,切实做好学校教材建设与改革工作,实现教材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教材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教材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2.拟定学校教材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完成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订)教材建设、教材管理、教材选用、教材评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组织开展学校教材建设,承担课程教材建设的研究和培训工作,开展校本教材建设,积极推进学校优秀教材的建设与选用;

5.组织开展各院部教材的建设与管理的评估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总结交流教材建设的经验,提高教材建设的管理水平;

6.开展教材信息的采集整理、跟踪服务、教材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学校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教职员工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1.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教师取得与专业教学相关的职业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3.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4.工勤人员实行服务外包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培训进修机会和条件;

3.按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从事学术活动;

4.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5.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6.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9.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恪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3.尊重和爱护学生;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

6.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依法依规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教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2.研究决策、安排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宣传教育、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3.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激励、监督、考核机制,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指导、督促、协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惩戒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研究解决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保障聘任的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在工作、生活条件和进修学习等方面对教师实行从优的待遇。学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并作出仲裁,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校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职责:

1.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并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2.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召开教职工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教职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向学校申请,经批准相关流程后合同终止。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贵州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3.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4.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5.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6.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公平申请获得国家和学校的资助,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

9.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5.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学校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规范学校管理,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听取学校投诉、处理学生申诉、调解学生纠纷、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1.受理申诉人申诉;

2.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召开学生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学校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七十五条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六章 学校经费资产 财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1.举办者投入;

2.办学收入;

3.政府拨款和补助;

4.学校自筹;

5.社会捐助;

6.其他。

第七十七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各学院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依法对投入办学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国有资产和受赠的财产等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进行使用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挪用、不得抽逃学校的资产。

第八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三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章 校园文化

第八十四条 发展战略:质量立校人才强校  文化铸校特色兴校

第八十五条校训:明心 立命 笃学 躬行

       校风:致诚 平等 求实

       教风:敬业专精 博闻敏行 教学相长

       学风:学以求真 学以致用 学以为民

第八十六条校园精神:追求卓越众志成城

第八十七条 人才培养模式:贯彻健全人格+复合知识+实践能力“三元育人”校本理念,广泛开展教师养德修为和学生素质养成教育,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课赛结合、课证融合”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八十八条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文化品牌活动。

第八十九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全称的横式长方形佩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蓝底白字。


第九十条学校校旗以红蓝色为主,由校标和校名组合变形而成。


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应进行财务清算,经理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四条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会议审定,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实施前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贵州工贸职业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