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贸职业学院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学校财产资源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固定财产内容
学校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等。
各分院、办公室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灯、电脑、文件柜、电教设施、桌凳、沙发、窗帘、门、窗、打印机等物品。
教室内学生课桌椅、讲台、窗帘、黑板、多媒体、门窗、灯等物品。
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实训室内各类实训设备、教具、电教设备、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器材等物品。
学生宿舍内财产赔偿按宿舍考核标准执行。
财产管理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总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
3、各处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各活动室负责人、宿舍管理老师是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财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教学、办公的安全和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
4、总务处对学校财产分类别登记造册,列出各教室、各宿舍、各办公室、各教学实验室的详细财产清单,实行财产保管责任制,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5、定期修理,确保财产的完好率,各保管人、责任人定期清点保管的财产,对损坏或丢失的财产,应及时追查原因,主动到总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6、每学期期末,总务处负责对各办公室、各班、各专用教室、学生宿舍等财产进行检查统计,对相应的损坏进行赔偿。
三、责任追究
1、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照价赔偿”、“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2、学校财产被损坏或丢失,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丢失或损坏者的责任。
3、班级财产丢失或损坏,由班主任先行赔偿,并由班主任追究班级中的责任学生的相应责任。
4、各处室财产丢失或损坏,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报告总务处,并赔偿。
5、专用教室内的财产丢失或损坏,由相关部门或专用教室负责人向总务处报告并赔偿。
6、公共设施被丢失或损坏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赔偿。
7、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8、公共物品损坏、丢失,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该使用或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赔偿。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9、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并出具签字借据方可借用。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单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由当事人根据损坏的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10、学校公物出校门,必须得到总务处的许可,没有接到总务处的许可通知,门卫一律不得放行,如发现私自放行的,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四、赔偿标准
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由总务处相关人员根据损坏程度等情况在合理区间进行定价并要求赔偿。
五、赔偿程序
1、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总务处检查出现丢失或损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丢失或损坏情况。
2、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确定赔偿金额。
3、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4、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相关经费中强行扣除赔偿金额,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5、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纳赔偿金后进行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先修理再支付赔偿金。
6、教职工调离学校,应交回所使用的所有学校财产,方可确认签字。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