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构建和谐教育教学秩序,形成勤奋、自信、乐学、笃行的学风,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
《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高职(专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全日制高职(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
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遵循相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的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高职新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 年内可申请复学,入伍学生入伍期间不计学习年限;因家庭和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新创业、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需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分院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贵州工贸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执行。
第九条新生进校,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复查。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诊断能在短期治疗时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开具病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学期开学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特殊原因,逾期1 月不到校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笔记、作业、论文、出勤、实验实习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 30%, 期末考试占 70%。
第十三条当期缺课时数累计占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当期期末考核,该课程按“0”分记载,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第三周)可正常补考 1 次,补考不合格的,进行重修,重修不合格的,毕业前可再进行最后一次清考。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核。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本人应当在考前至少提前三天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分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分院院长确认、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的缓考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记载),缓考不合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为主要依据。以实施思想品德综合量化分为基础(占60%),结合个人小结(占 20%)、师生民主评议(占 20%)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学期为单位,考核、鉴定成绩以以上三项满分 100 分计算;学年平均分在 60 分以
下的予以留级,在校期间平均分在60 分以下者不予毕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及拓展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若有学生因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改考核项目,以保健体育课测试项目为主。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无故缺勤者,按实有课时或者折算课时计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除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外,符合以下条件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一)取得高等教育咨询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以上,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四)在其他普通高校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经学校认定达到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
(五)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
第二十条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提交申请,经分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其成绩按合格记入成绩册。
学生在不同专业间,在没有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意愿和爱好提出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
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对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者,如需要暂停学业,可提出保留学籍申请,学校放宽审批条件,准予其暂停学业保留学籍,且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最长学习年限。
(二)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保留学籍者复学时,如提出转入(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相关)其他专业者,学校将优先考虑,准予转专业。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奖励,将转换为成绩、折算为学分,并作为课程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和成绩档案。
(四)各分院应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成果、奖励等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并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作为学生学籍卡记载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作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
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2 年内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一)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
(二)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内容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获表彰情况、技能等级、处分记录信息等。
(三)对有失信行为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取消已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并根据所犯过错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警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书面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两门者;
(二)一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两门者。
学校发出警示后,学工处将警示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家长必须
作出相应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过半,任课教师应对下列学生随时发布课程警示。
(一)开课以来累计半数作业未交者;
(二)开课以来累计记录3 次旷课者。
受到课程警示的学生,需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提出课程补习计划,在以后每次上课时主动向任课老师报到。
第六章升、留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完该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需要重修的课程累计在该学年注册修读课程数的1/2(不含)以下或通过补考不合格课程 4 门以下者,可继续本年级该专业下一学年的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年结束时,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的课程数累计达到该学年注册修读课程数的1/2(含)以上或通过补考不合格课程 4 门(含)以上者,应留至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留级按学年计算,学生在校期间留级次数最多为2 次。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1) 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统一考试,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要求的;
(2) 获得拟转入专业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3)获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4)有拟转入专业相关的专利、公开发表的作品。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 , 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转专业更有利于创新创业实践者;
5、学生所在分院认为学生不适合学习原专业,且学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者;
6、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确有发展潜力和志向、并证实在转入专业学习毕业后确能解决就业问题者;
7、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本院适当专业者;
8、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且学生愿意转入其他专业者;
9、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提前录取的学生;
2.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3.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4.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 超过学校规定转专业办理时间的;
6. 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7. 以第一志愿录取的学生;
8. 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9. 招生计划已完成的专业不能转入。
(三)转专业的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转出分院审核通过、转入分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复审,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转专业办理时间
1. 一年级学生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办理完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2.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
(五)经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学校。
(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
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提交学校;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次数最高不超过2 次)。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学生创业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习,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须中断学习占一学期总学时1 / 3 以上的;
(四)因本人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因患有癫痫、精神类疾病等不宜参加教学活动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六)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 / 2 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其原专业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延长1 年,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 年。
学生退伍后,携退伍证至所在分院申请入学或复学,时间需按照学校每学年度起始,不得中途办理入学或复学,经所在分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2 年。保留学籍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分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残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后出具的疾病痊愈证明,并提供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相关佐证材料,签订好安全协议后方可申请复学。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经学校相关部门及辅导员联系无结果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相应的低年级原专业学习,当低年级无原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分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其余方式退学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交送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照《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要求成绩不合格,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有效期内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补考、重修等,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对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 1 年以上,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 年,或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或辅修某些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或出具辅修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文化艺术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所在分院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青年”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对有违纪的学生,按照《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执行。违纪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凡被学录取,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均向贵州省教育厅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备案,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入学录取相关材料、体检资料、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实习实训报告、毕业生鉴定表、奖惩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学校按国家规定将其学籍档案材料移交用人单位或其他合法的档案管理单位。
第五十九条肄业(在校学习期满1 年)或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其档案材料提供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学校授权学工处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籍负责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1528568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