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时间:2017-09-01点击:

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

(专科)学生的管理,其他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 号)、《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本办法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

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三)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分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 到 12 个月

期限。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8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无新的违纪行为的可按期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辅导员同意,分院审定,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行文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处分期间坚持错误或继续犯错误者, 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

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同类的处分)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八)酒后滋事的,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十二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第十六条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的;

(二)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三)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在就业创业、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方面弄虚作假,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的;

(九)利用网络制作、散布或传播色情、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等不良信息的;

(十)对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的;

(十一)对极少数不服从教育管理,主动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在非法传销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视其性质、情节、

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一)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二)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校医医疗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生离校请假管理规定的,依照学校离校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作弊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不遵守考勤制度,违反学校考勤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旷课一天按当天实有课时计算 ),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累计达 1 - 10 学时,在系范围内通报批评;

2、累计达 11 - 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 21 - 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 31 - 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 41 - 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二 ) 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为一次旷课。

( 三) 凡学校、分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文体活动、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级劳动周、早操、课间操等,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按所旷时间折算旷课节数论处。

(四)凡在请假中发现弄虚作假,除按旷课论处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外实习,违反实习单位考勤管理规定,除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学校大学生诚信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伪造实验数据等,给予批评教育;

(二)填报虚假材料、成绩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于偷窃、诈骗他人财物;私用他人遗失财物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达到一定数量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盗用他人信息办理贷款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达到一定数量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盗用学校及他人名誉组织或参与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培训、社会实践、户外拓展、夏令营、冬令营、非法社团等损害学校名誉及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编造和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各类资助、贷款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信息以获取利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处分,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工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配合其他部门进行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分院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七日。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分院的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违反考试违纪处分的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分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分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提出意见,由学工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学生有突出表现、先进事迹或其他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情形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提出意见,由学工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研究,可提前解除,但提前解除前实际处分期一般不少于4 个月。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请听证与申诉依照学校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学校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贵州工贸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