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次数最高不超过 2 次)。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学生创业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习,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须中断学习占一学期总学时 1 /3 以上的;
(四)因本人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因患有癫痫、精神类疾病等不宜参加教学活动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六)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 1 / 2 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其原专业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延长 1 年,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 年。
学生退伍后,携退伍证至所在分院申请入学或复学,时间需按照学校每学年度起始,不得中途办理入学或复学,经所在分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2 年。保留学籍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分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残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后出具的疾病痊愈证明,并提供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相关佐证材料,签订好安全协议后方可申请复学。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经学校相关部门及辅导员联系无结果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相应的低年级原专业学习,当低年级无原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办理流程说明:
1、新生未入学参军入伍的,应由征兵部门向学校邮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函》,学校收到相应的资料后在学籍注册截止时间内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在学生取得入伍通知书后,为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大三秋季学期参军入伍的,第三学年可视为实习,满三年各项成绩合格可顺利毕业,领取毕业证书。学生在大三春季学期参军入伍的,如各项成绩合格,学校可提前半年为其办理毕业证。
3、复学,学生退役两年内或休学期满,须回到学校学工处报到,填写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超期不来学校报道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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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休学 原因 |
本人承诺:1、休学期满按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按照自动退学处理;2、若复学时学校无相同专业,我自愿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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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情况及意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分院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工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 领导 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休学通知 签领 |
年 月 日 |
学籍异动 登记 |
年 月 日 |
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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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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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 申请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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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 分班 情况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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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工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 领导 意见 |
学院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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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复学登记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