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3-03-28点击:

贵州工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防止公物私化,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规定归口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其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总务处负责,由总务处资产科归口管理,形成校、总务处、分院处室三级管理体制,总务处为一级管理职能部门,各学院(系、部)、实训中心、处(室、中心)、馆为二级管理部门,各办公室、实验(实训)室为三级管理部门。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各使用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

第四条 学校由总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全校的图书管理工作,实验实训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土地及植物、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党政办负责各校级领导办公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系、部)、实训中心、处(中心、室)、馆均应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担任专职或兼职二级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带头贯彻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财产,管理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财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将学校固定资产拆卸、改装、出借、调拨、报废或带出校外。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分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无形资产等十七大类。

二、行政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部门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各种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均为固定资产,应登记入账。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实验、实训设备,家具,图书等),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三、单价不定、耐用期一年以上且非独立使用,专为别的固定资产配套使用的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值登记入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其责任

学校总务处为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对十三类(除第条提到的十六类中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牲畜、无形资产四类)物资进行归口管理,包括采购、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明细账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

一、总务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组织拟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与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3.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4.做好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建立和各使用部门台账的登记,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5.组织固定资产采购,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编号、供应等相关工作。

6.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的上报审批工作。

二、 财务处主要职责如下:

1. 财务处代表学校监督各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经费开支和账务管理,并指导各部门健全账务。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的核算,每年与总务处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账账相符。

2.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4.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工作。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3.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向总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配并及时调整台账。

4.参加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5.对破损经维修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向总务处提交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并及时调整台账。

四、总务处每年与各使用部门对账一次,要求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  加强财会监督

一、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监督各级物资使用部门的经费开支和账务管理,并指导各部门健全账务。总务处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监督,按时向财务处报送购置发票与库单,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结算货款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建帐手续,同时,按规定制作资产责任卡,明确资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三、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都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予报销或转账。

四、对捐赠和自制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在设备运抵学校或研制完成后,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帐手续。

五、校、分院、处室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物进行核对,保持帐、卡、物相符。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一、 固定资产的申购,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确属教学或工作所需,购置后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固定资产;

2、有使用需要,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库内无存货或无法调拨;

3、长期使用,使用年限到期,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

 固定资产的申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使用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参考价格、使用期限等。

2、常规物品单价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固定资产,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非常规物品单价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常务副校长审批;其中,购置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须附书面报告。

3、大批量申购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召开招标会,最终中标单位为此项固定资产采购的供应商。资产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联合将招标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

三、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四、固定资产申购获批后,按批示要求由总务处或校外供应商进行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后,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凭资产管理部门入库手续、审批材料、发票及购货合同,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各分院、部门使用学校划拨经费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五、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凭建筑工程造价及预决算等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六、固定资产的验收

1、验收人员的组成。一般情况下,验收人员由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采购人员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涉及工程项目或专业仪器、设备的,还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验收。

2、固定资产到校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在验收未完成的情况下不予出库。对直接安装到位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到安装地点进行验收。

3、固定资产到货后,其原始申购单、申购报告、发票及技术资料、说明书等同时作为固定资产附件予以验收备案。

4、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或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情况,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主管领导。

七、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需交学校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登记工作,师生员工都必须维护和支持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报总务处备案;同时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第二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二、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接受资产管理的管理和财务处指导。

第十二条  仓库、实验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固定资产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护,安排修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除供教学、科研、生活使用外,要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按相关规定开展校内外的有偿服务,提高其利用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或科研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单台(件)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总务处必须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并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力量,由厂家(或供应商)、采购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然后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和原

..3025始档案存档工作。如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制定操作规程。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有关图纸、说明书;指定专人负责,经常记录仪器设备的精密度、重要技术指标、重要隐患以及使用和变动情况;做好定期检查、校验、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章    自制、捐赠和自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教学、科研、生活等所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由于质量参数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固定 资产,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确需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提出自制固定资产的项目计划(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自制固定资产必须经严格鉴定验收。

一、自制固定资产完成后须经3人以上的专家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者,经运行后,质量可靠,提出竣工报表,按审批权限验收。验收后连同竣工报表报资产管理0脚架                  -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二、自制固定资产须严格进行价值鉴证工作。

三、自制固定资产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捐赠和自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

校属部门不论通过单位或个人关系,接受社会上单位或个人捐献、无偿拨入学校的固定资产,以及各部门利用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购置物资一样管理、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调拨、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由总务处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清查。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台账核对,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表”,属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总务处统一回收处理,及时进 vv                                                   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出售款如数缴给学校财务处。同时,财务处、总务处及使用部门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现损坏、丢失、被盗、使用不当,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务处或报告保卫部门,总务处要了解情况,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要按规定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告总务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校内各部门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部门洽借。所借固定资产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借用部门及借用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固定资产保管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出借固定资产和擅自把固定资产带出所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凡已安装的固定资产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

一、外单位借用固定资产,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征得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

二、各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人员交待固定资产的完好状态和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  校内固定资产需要平衡调剂时,属部门内部调配的由主管负责人决定,但须报部门设备管理人员登记。部门与部门之间, 部与部之间的调剂由总务处核定,须按规定向总务处办理调拨手续,以便进行固定资产台账调整。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该部门资产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总务处,以便进行校内按需要平衡调剂。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剂,转出部门提交申请,经总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拨,办理调拨手续并同时移交相关资料。对暂时调剂不了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保管,保证其完好率。部门内部调配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但须报部门资产管理员登记。各部门有闲置、多余积压固定资产而不及时报告者,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发现损坏、丢失、被盗、使用不当,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务处或报告保卫部门,总务处要了解情况,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要按规定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告总务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一、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申请报告,落实处置方案。资产报废前,提出资产报废的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出书面报告,填写表。各部门在报废资产前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废资产的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2、提出报废后的资产处理办法。

(二)实地清点。经批准报废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有关报废资产的申请部门,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报损报告上签字。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报损报告调整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财务处负责监督报废资产价值的变更情况,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三)报废处理。一般情况下,通过出售、分解出售等形式进行报废处理,出售后的收入上缴财务部门。对无出售价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采取捐赠等形式来获取一定的社会效益。

二、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

(一)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0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000-5000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1人以上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鉴定报告,提出意见,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三)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使用部门必须详细书面说明相关原因,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固定资产、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材料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视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予以相应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

二、擅自拆卸或改装固定资产,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的;

四、擅自将固定资产、材料挪作他用的;

五、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的;

六、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材料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按正常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的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二、固定资产的正常损耗(磨损、老化等);

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  责任事故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清责任,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损失的大小,进行合理赔偿;

  1. 大型贵重固定资产损坏与一般固定资产损坏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2. 型贵重固定资产丢失、盗窃应先保护现场,由分院、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必要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管理部门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材料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固定资产零配件损坏、丢失,需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修理费。

    第三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当事人除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任轻重,分别对其加强教育、写检查、处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程序

    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确认后,调查材料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总务处将按本章第三十五条对责任人执行赔偿,并办理赔偿手续,赔款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事发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一个月,则按10%加重赔偿费,并直接从工资内扣除。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每月从工资内扣除,但不可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写明损失情况及原因,持有关部门证明书及鉴定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报损手续。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实务操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落实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