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2-11-25点击:


 

贵州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州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工作,切实提高教材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贵州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本科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符合产教融合发展生态,服务国家和贵州省重大战略,为贵州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教材选用工作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二章   选用主体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工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工作。职业院校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选用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职业院校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明确教材选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由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1/2。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七条  设有二级院系的职业院校,在学校教材委员会领导下组建教材选用工作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大纲),提出教材选用需求,负责教材推荐工作。教材选用工作组由专业教师代表、行业企业专家、教学管理人员、二级院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教材选用工作组人员组成应经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党委(党组织)审定。

第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从事该工作的,应辞去或免除委员职务,届满后,学校要根据成员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章  选用原则

第九条  实行教材选用回避制度,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和教材选用工作组成员。在选用教材时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教材选用应坚持适宜性原则,结合区域特色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院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中选用,国家和省信息库中没有的,优先选择行业规划教材、校本优质教材。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学校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七)同一学校同一门课程原则上选用相同教材。

(八)优先选用近五年出版的教材。

第十一条 加强各级教材选用、跟踪评价和质量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校本优质教材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各级教材选用信息库,为职业院校教材选用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国家、省、学校重点建设(规划)教材项目,确属教学必需,可选用其他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自编教材或讲义选用意见,实行年一议制,学校党委(党组织)审核同意意见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教材选用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换。非课堂教学所需教材不得统一征订,由学生或家长自行购买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若需选用国外原版教材(含影印版或复印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应对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规范性和适应性进行全面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学校党委(党组织)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选用程序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工作每年分春季和秋季进行,为教材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确保课前到书。

第十  教材选用工作中应广泛征集任课教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教材选用工作方案,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公开征集备选教材。教材选用工作及其他相关单位(行业、企业、出版单位等)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大纲需求推荐教材除必须使用的国家统编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方课程教材外,原则上每门课程推荐教材不少于3个版本 推荐教材经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其他单位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向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推荐送审

第十七条  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组建专家库,抽取专家(每册<套>教材审核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进行全文通读,对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规范性和适应性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书面审读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家审读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选用推荐教材,超过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党组织)审定。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结果确定后,学校严格按照教材征订管理制度和采购程序统一组织征订确保教材保质、保量、按时发放到授课教师和学生手中,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省属职业院校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市属职业院校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填写教材选用备案表逐级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州)汇总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选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和评价制度,不断完善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针对教材使用效果、学生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评价,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材评价在课程结束学期期末进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办公室要统一发布教材质量评价通知及教材质量评价表,汇总评价结果,分析教材使用成效,形成教材使用情况评价报告,作为教材选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存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追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追责问责。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选用工作。

(六)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七)选用教材中出现擅自使用国家和省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学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识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贵州省”“全省”等字样。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重大舆情报告制度。在教材选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须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党组织)报告,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政策敏感问题,强化意识形态风险防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健全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教材选用工作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影响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材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选用环节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按照《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存在侵权等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地、本校教材选用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国家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